在公司重组后,所承担的债务不能从合并债权债务中进行扣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而在公司分立之前,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公司重组和分立时,债务的承担都有相应的规定。
在公司重组后,所承担的债务不能从合并债权债务中进行扣除。关于债务承担的规定如下:
1.公司合并时的债权债务承继:在企业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在公司分立之前,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 司 分 立 前 的 债 务 如 何 承 担 ?
在公司分立前,债务的承担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分立后的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分立后的公司要求偿还债务。
然而,在公司分立前,债务人也可以与债权人协商,通过债务承担协议来解决债务问题。这种协议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并在公司分立前生效。
在公司分立后,债权人可以向新分立的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债务。如果新分立的公司未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其要求偿还。在这种情况下,新分立的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在公司分立前,债务的承担问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分立后,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公司中的任何一个公司要求偿还债务。但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债务承担协议,则协议内容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在公司分立前,债务的承担问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公司分立后,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公司中的任何一个公司要求偿还债务。但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债务承担协议,则协议内容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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