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在对某旅行社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旅游社支付给营业点临时人员的劳务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查实后,税务机依法对其作出补税、罚款等处理。
据了解,随着旅游行业日趋兴旺,各大旅行社都设立了众多连锁营业网点并临时聘用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公司支付给临时招聘人员的劳务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为:每次所得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照预扣率3%全额计算预扣税款;每次收入超过1000元,但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后,按20%税率扣税;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后,按20%税率扣税;因此,该社支付给各营业点临时人员的劳务报酬应按以上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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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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