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张某家境贫寒,一直娶不上媳妇,后来与一智障妇女成婚,婚后接连有了两个儿子。这在别人眼里看是高兴事,但张某却发愁不已,他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年幼孩子,妻子又不会劳动,家庭负担很重。2015年3月8日,妻子又生下一个儿子,这一下让他更愁了。他思来想去,决定把小儿子给人抚养。
消息传出后,便有人来帮忙牵线。经邻居介绍,还在襁褓中的儿子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邻村的成某。他想,一来这6万元可以补贴家用,二来儿子找个好家庭也能让孩子健康成长,但这看似合理的意愿,却使张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法律解读】
拐卖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了对该罪的量刑幅度是由最轻的5年到最重的死刑,可见我国对该罪的重视和防范。
亲子亲卖是拐卖儿童罪的一种行为方式,相关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根据该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该意见同时指出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以及其他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的情况。
至于那些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全文83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