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儿童罪的含义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二)拐卖儿童罪的含义
1、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3、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儿童的行为。
(三)拐卖儿童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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