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的婚姻。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但是现实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婚姻。为维护结婚登记的权威性和结婚证的公信力,预防、制裁违法婚姻,引导当事人进行合法婚姻登记。《民法典》第1047条对此予以规定:未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合《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但是不补办结婚登记的又如何处理呢。分两种情况采取了务实的、灵活的处理,其一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其二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至向人民法院起诉前止,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在受理前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实是认定为无效婚姻)。欠缺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无效婚姻。不具有结婚的形式要件,又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认定为无效婚姻,解除同居关系。结合上文中的内容可以知道,对于未亲自登记的婚姻,虽然在形式上面存在瑕疵,但如果实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时双方当事人也是完全自愿结婚,在结婚要件上面不存在瑕疵的话,其实这样的婚姻也是会被认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更多这方面的知识,你可以上网站进行具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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