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兼并破产企业下岗职工的管理
时间:2023-06-25 21:13:03 46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进入企业主管部门的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由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政策规定,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妥善予以安置。其经费来源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规定,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2.兼并企业要负责被兼并企业的人员安置。被兼并企业的下岗职工进入兼并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执行国家和我省的再就业政策,其经费由兼并企业承担。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兼并破产企业的下岗职工,原则上不实行"买断工龄"的办法。过去已经实行"买断工龄"办法的,企业同职工的劳动关系即予解除,企业不再负责安置。

一、企业改制过程中债务如何承担?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1、企业将其资产折成股份卖给职工的,该企业仍应对改制前的债务负责。

2、企业被兼并的,被兼并企业的原债务应由兼并其的企业承担。

3、企业将部分净资产投入另一企业,成为另一企业的股东,该企业仍应对原债务负责,如果该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可执行其从另一企业得到的红利。

4、企业将其财产、设备租赁给他人管理,该企业仍可成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通过强制执行获得其租金收益,亦或是成为其租赁物的所有人。

二、工厂倒闭员工工资怎么办?

根据《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依法破产倒闭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应得的工资。在破产清偿中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程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破产企业的职工的安置费,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由企业按照其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给付安置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破产企业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且自谋职业的,即为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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