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二婚女儿财产分割有份么
时间:2023-06-27 08:31:52 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父亲二婚女儿财产分割没有份,再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再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离婚怎样分割财产

一、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3、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二、离婚财产分割如下:

(一)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

(二)夫妻共有财产

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三)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

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四)彩礼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五)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六)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

夫妻双方可以就是否将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未入伙一方进行协商。此种情形需要分情况讨论:

1)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也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七)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八)房屋的归属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九)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贷款买房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十一)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十二)遗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十三)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十四)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

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十五)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十六)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十七)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夫妻之间要是一方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

一、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二、外遇离婚可以要求赔偿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婚约财产婚约财产返还的标准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笔者认为,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三、男方动手打女方女方提出离婚财产怎么分

男方动手打女方女方提出离婚财产可以协议分割或判决分割分。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照约定进行分割。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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