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需要行政机关审批的,须得到批准机关的批准。
二、设立申请材料:
(一)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四)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经审批的提交);
(五)外国(地区)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六)外国(地区)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原件;
(七)机构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八)机构驻在地址使用证明;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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