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房产税依1988年《地方政府财政法》设立的税种,也称非居住房屋税或非家庭税,其前身是普通税。纳税人为非居住房屋(营业房产)所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课税对象为不用于居住的房屋,包括法人营业用房和自然人营业用房,如工厂、商店、仓库、写字楼等。课税依据为房屋租金收益。该税种虽然由地方政府征收,但地方政府无权直接处置,征收的税款全额上交中央政府,再由中央政府根据各地人口等情况按一定标准返还给地方,这部分返税也是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如布罗姆雷区营业房产税占到该区总收入的近20%。
由于英国是土地私有化国家,居民买了房屋就同时买了土地。因此,课税对象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土地,另一部分是附着其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拥有的一切居住房屋的评估价值,包括自用住宅和租用住宅。
居住房屋税税率模式采用定额税率,税费按年度缴纳。英国所有房屋根据其市场价值被划分为A-H八个级次,其中以D级为基准税级,其他档次的纳税额分别是D级的一定百分比或倍数。各级房屋的价值都是基于1991年4月1日的市场价值。无论房屋价格升降,都不会低于1991年房屋的市场价值,因而不必考虑现今房屋升值或贬值的问题。
根据这一税收结构,英国各地方政府只要确定D级房产的应纳税额,再乘以税收乘数,由此即可计算出A级到H级房屋的当年应纳税额。房产坐落区域对房产价值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样的房产位于英格兰比位于苏格兰的价值高,因此英格兰、苏格兰及威尔士地区的房产价值级次划分规定了不同的基数,但计算方法整体相同。
为保证公平,住房财产税的等级评估由独立的专门机构“评估局”——国税与海关局下属的评估办公室机构评估,而非地方政府的税务部门评估。征收管理上,先由纳税人向地方政府申报,并提供与住房有关的资料。地方政府对住房进行评估后在每年的4月1日向纳税人发出税单,通知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并且允许纳税人在10个月内分期支付。英格兰平均每年每一房产的征收额约为2000英镑。居住房屋税约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25%左右。各等级住房财产税的纳税额每年都会调整,从近年情况看,住宅税纳税额呈逐年增长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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