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争取平等户口权益
时间:2023-10-13 20:10:07 4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前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保留缴费收据。缴费数额按当地规定征收,一次或分期缴纳。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缴纳,户籍所在地缴纳。已缴纳的可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被再次征收。缴费后,可到孩子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登记。

首先,您需要前往您的户籍所在地或生育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并保留好缴费收据。缴费的数额一般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确定,根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有所不同。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应该一次性缴纳,如果确有实际困难,可以书面申请分期缴纳。对于流动人口,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部门按照现居住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生育行为发生时,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都没有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已经在一个地方缴纳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被再次征收。缴费后,携带相关的材料和缴费证明,就可以到孩子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了。

【生育登记

生育登记是指对生育行为进行记录和备案的行为,是保障妇女和家庭权益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实行生育登记制度,但并未对生育登记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具体规定。因此,关于生育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参考该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生育登记应当由婴儿出生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民政部门负责办理。登记内容包括婴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母亲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户籍号码、户籍地址、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

根据该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登记应当免费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同时,该法第十八条还规定,育龄夫妻或者其家庭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或者通过网络等途径进行生育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违反该法规定,未办理生育登记的,由夫妻一方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补办生育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补办生育登记。同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生育登记的;

(二)未依照规定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三)未依照规定及时办理《独生子女证》变更登记手续的;

(四)未依照规定申请领取《再生育证》的。

综上所述,生育登记是保障妇女和家庭权益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实行生育登记制度,但具体程序和内容尚未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生育登记费用,育龄夫妻或者其家庭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或者通过网络等途径进行生育登记。违反该法规定,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以被责令限期办理或者补办生育登记,并可处以相应的罚款。

为了保障妇女和家庭权益,我国实行生育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登记应当由婴儿出生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民政部门负责办理,登记内容包括婴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母亲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户籍号码、户籍地址、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免费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育龄夫妻或者其家庭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或者通过网络等途径进行生育登记。违反该法规定,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以被责令限期办理或者补办生育登记,并可处以相应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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