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础知识
时间:2023-02-01 00:49:42 31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者被称为中国税法的居民纳税人,后者被称为中国税法的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个人所得税法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刘先生具有中国国籍,居住在中国,现在某大学任教。2008年1月1日,根据学校的教师交流计划,刘先生离开中国到日本教学2年,于2009年12月31日回国。在日本教学期间,刘先生一共获得日本学校发放的300000日元报酬,该报酬已在日本纳税。请问刘先生所获得的该300000日元是否需要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刘先生在中国有住所,因此,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刘先生在日本获得的300000日元属于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所得来源地的判断

一般而言,所得的支付地点在中国境内的,就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但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①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⑦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③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④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⑤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约-翰先生具有美国国籍,居住在美国,在一家美国公司任职。2008年3月1日,他被美国的总公司派到位于中国的分公司工作半年,于2008年10月1日回美国。该分公司向约-翰先生支付工资60000美元。该60000美元是否需要向中国纳税。

解答:由于约-翰先生在中国没有住所,而且居住不满1年,因此,属于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约-翰先生所获得的60000美元属于“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因此,应当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向中国纳税。

三、短期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皿0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6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

四、短期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每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2000元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毛收入扣除

各种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以后,如果没有余额,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个人所取得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全年总所得低于24000元的(或者平均每月低于2000元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低于800元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低于800元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个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低于800元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论数额多少,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免税的除外。

(8)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所得扣除税法允许扣除的各项成本和税金以后的余额,如果低于800元,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如果转让价格扣除取得该财产的成本以及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税金以后,没有余额,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偶然所得,无论数额多少,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购买体育彩票、福利彩票中奖所得每次不超过10000元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事先生2009年度每月工资为2000元。2009年3月,李先生发表文章获得稿酬700元。2009年4月,李先生购买彩票获得奖金8000元。请问李先生是否需要就上述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应税所得,但每月不超过2000元的不纳税。稿酬所得属于应税所得,但每次不超过800元的不纳税。彩票中奖所得属于应税所得,但每次所得不超过10000元的不纳税。因此,李先生的上述所得均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和津贴。它们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补助费用。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4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人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和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务院1983年9月12日发布国发[1983]1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1991年7月5日发布国办发[1991]40号)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体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体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8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

(1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上述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上述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13)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张先生2009年度获得五5年前购买国债的利息5000元,同时,获得2年前的银行存款利息1000元。请问张先生是否需要就上述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购买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银行存款利息所得属于应税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0194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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