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允许免除一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放弃监护权的内容
抚养义务不仅是法定义务,且是最基本的道德义务,法定义务不允许放弃,且社会道德不会允许谁作出不要自己孩子、不养自己孩子这种败坏社会风气,有损家庭伦理的约定,是普通大众难以接受的协议内容。另一方面,抚养孩子是父母的义务的同时,也是他们的权利,免除了其抚养义务望望也是以剥夺其抚养权利为目的,不利于亲权的稳定。
同样,监护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非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剥夺其监护权。有时候放弃监护权是出于无奈,这种违反真意的约定更加应该认定无效。另外,监护权是权利的同时也是义务,不应允许一方以放弃监护权为名放弃监护孩子的义务,甚至是用放弃监护权来与免除自己的抚养权交易。
免除一方抚养权,一方放弃监护权,都是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的。
二、未告知债权人的各自承担债务的约定对此债权债务关系不生效
婚姻存续期间负担的债务,是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约定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但是,必须要告知债权人,否则此各自承担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债务。
三、不允许免除夫妻间扶助义务的协议内容
扶助义务是婚姻家庭中最基本的义务,如果免除了夫妻间的扶助义务,那么这张成了一桩名存实亡的婚姻。不对配偶履行扶助义务,显然是有违婚姻的基本价值取向的。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是在一方患重病急需救治等情况时,另一方还是应该拿出自己那一部分财产进行救助,不得以约定中有免除自己对配偶的抚养义务而排除自己的责任。如果与你朝夕相处的配偶生重病时,你还紧紧抱住你的财产,那么结婚又是何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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