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破产重整的法理规定中,通常情况下均赋予了原告追究债权之权力,然而实际操作时,则需根据具体情形展开全面深入的解析与考量。
在破产重整作业过程之中,若遭遇部分债权因故未能得到妥善处理或被有所疏忽,在重整工作圆满完成之后,只要满足特定条件,便可依法行使追索权。
然而,倘若破产重整方案已针对相关债权作出明确的安排及处置,并且此种处置方式具备法律效力且行之有效,那么原告可能无法再行使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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