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王明(化名)发现上错了车,转身下车时不慎摔倒被公交车碾伤。公交公司赔了钱,但保险公司以乘客未买票为由,拒绝支付理赔金。昨日,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伤者虽然未购买车票,可受伤时她身体在车外,保险公司需按第三者受伤给予赔付,支付巴士公司5.6万元保险金。
据了解,王明摔伤发生在2006年9月19日,当时,王明转身下车,后脚还没有落地,还未关门的公交车便启动了,王明随即摔倒在地,公交车的右前轮从她的右腿上碾过,导致受伤。交警勘察的结论是:公交车驾驶员付全责。之后,巴士公司向王明支付了赔偿费共计7.2万元。
赔偿完王明后,巴士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保险公司认为,伤者未购买车票,不属于乘客责任险保险范畴,因此拒绝向巴士公司赔付。为此,巴士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渝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伤者王明上车后未买车票,不属于乘客。但王明出事时,她的身体已基本离开投保的公交车,因此保险公司应将伤者视为第三者进行赔偿。于是作出以上判决。
一、交通事故手术费谁垫付?
1、交通事故手术费可能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手术费也有可能由保险公司支付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3、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双方都要根据事故情况和伤者受伤情况做不同处理:
(1)对于肇事司机,应当及时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和必要手术等费用,这样至少应当保证伤者的伤情不能因无钱医治而扩大,这样因为伤者耽误最佳治疗时机,导致更严重的伤害,损失也在不断扩大,后期理赔也会无形加大肇事司机的赔偿责任。
(2)对于受伤方,肇事司机能及时垫付所有医疗费是最好的情形,但在肇事司机不配合垫付的情况下,自己应及时自行垫付治疗费用,若治疗费用紧张的应及时和交警部门联系,看能否和保险公司、肇事方或医疗基金部门协调,及时保障受伤者身体健康利益。
(3)最后,在因治疗过程中支付了医疗费用的,最好是哪方支付费用,哪方保管好自己垫付的医疗票据或做好协议和情况说明,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双方争执到底谁在治疗过程中垫付了多少医疗费,往往是在没有其他证据情况下,有原件当事方主张通常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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