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时间:2023-04-24 07:40:22 1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问题:我公司购进化验设备,能否抵扣?抵扣时应先向专管员申请吗?

回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同时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固定资产抵扣重点管理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81号)规定:一、规范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和抵扣管理。

1、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将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编制成册,并报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备案。对于备案后新增固定资产类别的,企业应于购入固定资产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2、企业应按月将需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发票抵扣联(包括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单独装订成册备查(25份及以下一册),封面要求注明份数、金额、税额。

3、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在将已认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填入当期进项税额申报的同时,应如实填写新增的纳税申报表附表3《固定资产进项税税抵扣情况表》。

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和抵扣的税务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固定资产目录并备案,固定资产目录报备工作原则上于4月底前全部完成;要加强对企业填写纳税申报表附表3的辅导和督促工作,保证固定资产申报抵扣以及相关数据统计工作的开展。同时,注意根据企业上报的固定资产目录及其用途,结合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和界定,加强纳税人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范围的确定工作。

请您按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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