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农民自己收割的龙须草织成草地毯,卖给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企业可否领取收购发票开具给农民,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可否有法律依据?
回复: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45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开具范围。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为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农业生产者个人,且仅限于在本省市、县范围内开具,不得跨县、市使用,对于省辖市内各区之间可以跨区使用。
因此,如果贵企业的收购行为符合以上规定,可以开具收购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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