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在实践中却是紧密相连的两个概念。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当任何一方未能尽到其应尽之合同义务或其所实施的合同义务未达到约定标准时,都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些责任可能涉及到继续履行合同、采取弥补性的纠正措施或对另一方因未履行义务或未完全履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等等。
其次,如若有必要,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据此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决定终止该合同中所产生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然而这并不妨碍违约责任的承担。
换句话说,即使合同已经解除了,任何一方仍需负起因其违约行为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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