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亡故配偶生前所负担的债务问题,若其属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则其遗孀应负责偿还;
但若该债务属于配偶个人之债项,其作为遗孀无需承担此责任,相应的债务应从已故配偶的遗产中偿付。
此外,夫妻共同签署或在事发后由其中一方追认等具有共同意识表示的借贷负债,以及配偶一方在婚姻持续期间于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背负的债务,这两种情况均被视为夫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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