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构成盗窃罪的案件,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达成和解协议的;
然而,若此案源起于民事纷争,且被指控者可能会面临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处罚,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只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能真诚表达其悔罪之意,采取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争取得到受害者的谅解,进而实现被害者主动与他们进行和解的意愿,那么双方当事人便能够达成和解协定。
若案件中涉及的双方当事人顺利达成了和解协议,那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都应认真听取双方及其相关人士的意见,严格审查这一解决方案的自愿性和合规性,并以此为依据,予以支持并协助各方制定出和解协议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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