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拖欠征地补偿款的,当事人可先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如果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政府支付征地补偿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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