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
时间:2023-04-22 18:12:04 4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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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十六号令)合理确定本市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的评估。

第三条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物补偿价。计算公式为:

非住宅房屋拆迁价格=区位价格×K1×K2×K3×建>面积+地上物补偿价

其中K1为容积率调整系数

K2为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

K3为规划用途调整系数,当规划用途为市政府确定市>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时取0.7,其它情况取1.0。

第四条地上物补偿价的计取,按北京市有关规定采取成本估价法,用房屋重置成本结合成新进行计算。

第五条确定房屋区位价时,首先确定被拆迁房屋所在的区位类别。依照北京市非住宅区位类别图及文字说明确定委估房产区位类别,特别情况可按如下原则处理:

5.1支路比其所在主路(或街道)低一个类别;

5.2两条类别不同的道路交汇的十字路口处,取两条道路之中的较高类别作为其类别;

5.3在类别跳跃地区,可取跳跃的两类及它们之间的区位类别。

第六条确定区位类别后,估价人员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具体区位状况,在该类别区位价格幅度范围内,确定委估房屋单位建>面积的区位价格基数。

第七条根据被拆迁房屋房产证及土地证件所载的建>面积和土地面积,确定现状容积率,并在容积率调整系数表中查取相应的调整系数。违章建>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物不计建>面积;不具备土地证时,按有关划拨文件及征地文件中载明的、与事实相符的土地面积计算。

若不具备以上文件,应委托有关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实测。

第八条根据行业类别划分表,确定现状用地类别,并在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中查取相应的调节系数。

第九条对房屋单位建>面积的区位价格基数分别进行现状容积率、房屋原用途和规划用途系数调整,得到修正后的房屋区位价格。

第十条本标准中的区位价格水平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各远郊区县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方法按本技术标准进行,各远郊区县的《非住宅拆迁作价区位价格表》及《非住宅区类划分说明》由各远郊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本标准由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非住宅拆迁作价区位价格及各类调整系数表(表1-表3)(略)

附件2:非住宅用途说明表(表4)(略)

附件3:北京市城近郊区非住宅区类划分说明(略)

附件4:北京市城近郊区非住宅区类分布图(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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