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城市葬前、农村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户口登记机关应当通知常住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户主应当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报告。办理死亡销户所需资料包括验证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鉴定书》或《尸体火化证明书》、《死者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民正常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
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一)注销对象
凡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户口登记机关在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时,须凭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办理,并在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上注明注销情况(或收回居民户口簿)。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经医疗卫生单位确认死亡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村(居)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派出所有关调查材料;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登记机关
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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