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及条件】:外埠人员在我市购买(包括参加房改的军产房等、赠与房、继承房等)成套住宅,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准许本人、配偶、同住(指户口在同一个户口簿上)的未婚子女及父母户口迁入我市(夫妻不可拆户办理、18周岁以上的未婚子女可以单独迁入、军人购房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可迁入)。
【办理户口手续】:
1、本人申请书;
2、户口簿、身份证;
3、产权人及随迁人员婚姻状况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契税证(集体土地可不提供、2012年1月1日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和《辽宁省自然人商品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表;其中免税的,只有《辽宁省自然人商品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表);
6、参加房改的军产房等需提供相关手续,赠与、继承房需要公证书,拍卖房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7、军人需提供军官证。
【办理机构】:公安派出所
【办事流程】:派出所、分局两级审批
【办事时限】:派出所应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审批完毕,上报分、县(市)局,分、县(市)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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