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在银行开公户即基本户所需资料一式两份,具体如下:
1、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背面的《单位银行账户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三联,正面存款人盖公章,背面甲方盖公章及法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2、提供证明文件的原件及2份A4格式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为: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税务登记证正本,含国税和地税;
4、法人、经办人及预留印鉴签章人身份证,若是第二代身份证,请正反两面复印
5、授权委托书需要盖公章及法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6、印鉴卡。如果是基本户一正七副,一般户一正五副,印鉴卡背面盖公章,
7、账户管理协议。
寺庙的产权给谁呀?
寺庙土地使用权归属规定是国家所有或者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为实际上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利,只有这两个类主体,也就意味着我国的任何公民自然人是不能够拥有土地的所有。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等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村民对门口外的土地和其他村民一样,有通行等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使用权。农村的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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