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带薪休假的规定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待遇如下: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3、产假,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
4、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护士怀孕夜班国家规定
护士怀孕夜班国家规定如下:如果怀孕7个月以后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中规定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均有相应的保护和待遇保障。
如:医院为生育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怀孕7个月以后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不得从事负重、高危工作作业;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假期间享受国家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假期和假期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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