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回权】代偿取回权的构成
时间:2023-06-06 16:33:58 2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因债务人转让取回权标的物发生的代位求偿权。在债务人非法转让取回权标的物时,因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所以权利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取回其财产。但如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或者无法返还财产时,权利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可以行使代偿取回权;在无法行使代偿取回权的情况下,则只能以赔偿请求权申报破产债权受偿。如果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前转让权利人财产,受让人于管理人接管财产时仍未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权利人可以向管理人请求对受让人的给付之请求权行使代偿取回权。管理人应为之办理债权转让手续。如果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已经取得受让人支付的代偿财产,并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为管理人所接管,则应分情况处理。代偿财产是特定物,或虽是种类物、货币但能够与破产财产相区分的,权利人可以向管理人请求行使代偿取回权。如果债务人取得的对价财产已与债务人其他财产相混同,无法区分,权利人不能再行使代偿取回权,只能以赔偿请求权申报破产债权受偿。

第二,因管理人转让取回权。人的财产发生的代偿取回权。如是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误将他人享有取回权的财产转让,作为无权处分行为,该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应返还原物。但如受让人于财债权利人请求时,尚未返还原物或者支付价金,权利人可以要求管理人转让对受让人的请求权,以该请求权为对象行使代偿取回权。如果管理人已从受让人处取得对价财产,且该对价财产能够同债务人财产相区分,权利人也可以请求对该财产行使代偿取回权。如果管理人取得的对价财产已混同于债务人其他财产无法区分,则无法行使代偿取回权。此时,如果管理人没有过失,是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导致不当处分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则该项损失应列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如果是由于管理人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新《破产法》第130条的规定,应由管理人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取回权人的财产因自然原因或者第三人原因遭遇毁损、灭失后的代偿取回权。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权利人为被保险人,但保险金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受领时,权利人可向管理人请求交还保险金。取回权人的财产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控制之下受到第三人的损害,第三人就此支付赔偿金时,权利人可请求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交还该项赔偿金。但是,保险金或者赔偿金被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领取时,权利人享有代偿取回权的前提,是上述金额能够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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