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在接受股东捐赠交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9: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如果企业接受股东捐赠的资金计入资本金的,不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作为收入处理的,应当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类资产在进行划分自身的公司内,应积极的进行申报,申报后我国的税务部门和自身的会记对这类税费进行计算。缴纳相应的税费,由我国的税务部门进行收缴,用于我国的基础建设、医疗、军事等方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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