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付定金后,若由于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既定协议,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则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得要求返还该定金。但是,假设债务人能够严格履行其义务,则该定金应视为支付的货款,或者由债权人予以收回。反之,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其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从而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那么他们将失去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同样地,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其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从而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那么他们必须向对方双倍返还所收到的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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