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招标人对投标人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评审,在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对中小微企业的鼓励政策。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作了一些特殊规定:3方面
a.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微企业投标,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b.评标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c.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分包。
对环保、节能产品的鼓励政策。
对于列入《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货物,招标文件应规定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评标中应符合以下要求:3方面
a.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
b.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货物招标项目价格分权重应为30%~60%;服务招标项目价格分权重应为10%~30%。
c.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中标公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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