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极条件
(1)根据《章程指引》,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2)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60条的规定,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2、消极条件
(1)根据《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根据《公司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另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2)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监事的作用
监事是代表股东对公司财务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负有监督职责的人员。监事由本公司的股东和本公司的职工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经理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监事。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的,可设一至两名。在不设监事会的情况下,监事权限如下:
1、查公司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专业律师审查。
2、检查公司业务: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和律师协助调查。
3、对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4、当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及股东会的特别召集权,也可以在股东年会上提出临时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列席董事会会议。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从以上职权可见:
1、监事可以是员工
2、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所行使的职权就是法定的监事会职权。
3、监事的职权处法定外,公司章程可以授权,章程的约定也很重要。
4、监事的职权行使的方法多样性,除可对业务、财务检查外,还可以诉讼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5、监事是股东的,除行使监事的权利外,还可以行使股东的权利。
所以,为更好地履行监事和股东的权利,为有效地监督经营人按股东决议和章程经营和管理,监事或股东可以聘请律师和会计师协助。若只聘请会计师,很难履行监事和股东的其他权利。可以律师为主,会计师协助律师工作,更能充分保护公司利益、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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