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有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虽然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登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他人,是无权处分的行为,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追认,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买受人如果明知一方为擅自处分,或者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就不构成善意取得。
2、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转让给双方的亲属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则单方处分无效。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单方处分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如第三人是夫妻双方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则对其善意的认定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如有充分理由推定其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同意,其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单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处分无效。
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产因受让方善意取得而有效。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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