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期间房东可以卖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动,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受到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影响。
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互易、赠与、投资、继承、遗赠、企业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动。它的效力使买受人所取得的对于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用益权的抗辩,从而不能使租赁关系被破除而终止,租赁关系仍然存在,承租人对于房屋的用益权不受买卖效力的影响。
一、商铺合同到期不续签申请书
1、如果合同没有到期,出租房屋归第三方所有,可以继续依据这个合同继续租赁,这是民法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2、如果合同已经到期,则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房东可以不再续签,并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房屋归第三方,只有与第三方协商,让他把房屋出租给继续使用。
3、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自动终止。如果还要续签,需要双方重新协商。如协商不一成,承租人应当搬离,并清理房屋,交还出租人。出租人有决定是否续签与否的权利。承租人只能与其协商处理续签事宜,无权强迫房东续签。续签应该与所有权人续签,也就是说没有过户前应该与房东续签,这样不存在风险,因为即便之后发生了所有权变动,依然可以继续租赁,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买卖不破租赁是否是强制性规定
属于强制性规定,这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而言,房屋所有权人在租赁期内将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不当然终止,受让人应该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即新房主成为新的出租人,继受原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房屋受让人不知道该租赁合同存在,该租赁关系仍能对抗受让人。
三种例外情形包括:
1、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有相反约定的;
2、房屋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3、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拍卖过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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