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驾车持刀行凶致三死一伤被警方击毙,故意杀人怎么处罚
时间:2023-06-03 16:35:08 4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事件经过】

5月10日中午,范*培跟两个朋友在饭店喝了24瓶啤酒。范*培喝得醉醺醺的。经警方检测,范的血液每百毫升酒精含量达152.09毫克,已属严重醉酒。

16时30分左右,醉酒的范*培开着车回到了薛岗村。

一位村民告诉记者,范是听说家里停了电,以为是有人故意针对他,因此,特别生气,再加上中午喝的大醉,他的情绪非常激动。

看到路边停了一台正在维修的钩机,他下意识的以为就是这个钩机断了他的电。

“是不是你掐了我家的电?”

他冲上前去,问钩机司机,还没等司机说话,范*培就从怀里掏出了一把尖刀,捅了过去。

钩机司机王*强倒在了血泊里。

另一名钩机司机看到情况不妙,下车跑了。

行凶之后,醉酒的范*培又驾车冲向了第二个作案地点——老鸦陈街道办事处。

一位村民告诉记者,范之所以去办事处,是他以为办事处应对停电负责。

这个时候,42岁的办事处常务副主任陈-山刚好下楼,准备出去。

“他二话没说,掂着刀冲着陈-山副主任就冲了过去。”

陈-山猝不及防被范*培连捅5刀,当场死亡。

办事处的人立即报警。

“他乱舞着刀,不让人靠近,然后开车窜了。”

凶残的范*培并没有就此收手。他醉酒开着越野车闯回了村里。

在这里,他又夺去了一对回收旧空调的父子的生命。

两次行凶的范*培驾车进村的时候,醉酒的他撞倒了正在回收旧空调的和文-志,和文-志的儿子和颖才上前拦车时被跳下车的范*培刺中心脏,当场死亡。

丧心病狂的范*培在醉酒的驱使下并没就此收手,又折回身来,在被撞倒的和文-志身上又补了7刀,导致其当场死亡。

案发后,警方迅速调集附近特警巡逻组和辖区分局民警急赴现场紧急处置。

此时的范*培已经杀红了眼,开着车乱撞,为了避免引起更多无辜群众的伤亡,民警在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果断开枪将其击毙。

昨日,记者采访了薛岗村一位村民。

“唉!这孩子性格孤僻,脾气暴躁,平时爱喝酒,借酒发泄,六亲不认。”这位村民说。

“年前,他跟他堂哥吵了几句嘴,就这么点小事,结果,他喝完酒,跑到堂哥家,把他哥家的电视砸了个稀巴烂,凳子也摔了摔,他哥的头也打流血了。”

这样的疯狂举动还不止这一件,这位村民说,他之前在村里当过村医,就为范*培包扎过伤口,“当时,他跟自己家人吵了一架,偏执的他掂起刀就往自己头上砍了一刀。你说气人不气人!”

提起范*培的过去,这位村民就有些迷惑,“这个孩子让人看不懂,谁也不知道接下来他会做出什么样的事情来”。

说到5月10日的事情,这位村民一个劲的唉声叹气。

关于范*培家中停电的问题,一位村民告诉记者:供电部门早在5月9日就在网上发布了停电通知,薛岗村高压线需要更换,从5月9日6时到20时停电14个小时。“根本就不是范*培所想的针对他一家停电!”

据记者了解,范*培家族在薛岗村势力很大,记者调查时,有些村民一直叹气,不敢多说。

一位村民私下对记者说:“你不管因为啥,都不能杀人啊!还这么残忍,叫人咋说呢。”

【法律解读】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可以按以下情况分析:

(一)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二)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生命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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