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金额,需要根据你的工资标准、所处地区、是否解除劳动关系、本人年龄来计算。如果你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且工次水平不高是远远达不到二十万的,但是假定你的月工达到八千以上且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可以超过二十万元。
假定你的工资为4500元,是在黑龙江地区工伤职工,按解除劳动关系来设计,在其它的工伤待遇项目已经享受,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五年以上的情况下,工伤九级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9个月工资;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黑龙江省两项共计18个月本人工资。
按上款投定的条件,黑龙江省职工工伤八级应获得赔偿金为:27个月工资X4500元=121500元;按月工资8000元设定你的工伤赔偿可以达到216000元。
法律法规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
30、
25、
20、
15、
10、5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
16、
14、
12、
10、
8、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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