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售改制:具备资产出售条件的单位将评估后的净资产公开出售给内部职工、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实行开放式改制,将国有文化机构转变为民营公司制、合伙制或个人独资企业。国有资本一次性退出有困难的单位,可以采取部分出售净资产、折扣股份的方式,建立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2)并购:根据市场化运作原则,并购方通过竞价或双方协商的方式出资收购并购方净资产,实行整体并购,接受并购方的全部资产和负债。(3)撤销脱钩:对于长期停业、职能转移、资金无来源、社会效益差、市场无需求、出售重组困难的事业单位,可以先清算债权债务,分流安置人员,然后申请注销解体。不能撤销的,原则上财政不予补贴,自理资金;有条件的,逐步与主管部门脱钩。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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