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合法固定住所范围一览
(1)本人或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
(2)本人或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3)就业单位名下住房(落户人数按单位产权建筑面积每15平方米一人)。申办落户时,提供房屋产权(自建住房可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中的“租赁”不包含私人等非政府房管部门提供的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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