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高等学校在使用外国教材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教育部办公厅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使用外国教材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对高校在使用外国教材过程中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高等学校选用外国教材,应由主讲教师或教研室事先提出具体建议,经院(系)审议、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使用。
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我国《著作权法》。使用的外国教材,必须是原版或授权的国内版教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都不得擅自复制、使用外国教材。
三、高等学校出版社出版国外教材,必须经权利人授权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出版发行。
四、对违反规定复制、出版、使用外国教材者,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院系、出版社、学校领导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此外,教育部还要求各高等学校要认真对本校近年来复制、使用外国教材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于2006年12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停止一切涉嫌侵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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