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处分权的行使及规范
时间:2023-05-04 14:41:39 1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高等学校的学生处分权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权力的一种,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高等学校的教育行政权力之一。近年来,随着“依法治教”的不断落实和高校学生维权意识的日益高涨,高等学校因行使学生处分权而应诉的案件不断增多。司法实践中高等学校应诉此类案件出现了多种应诉风险,应诉风险大范围的出现不利于高等学校落实教育规则公平原则,也不利于高等学校保障学生管理效力,因此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应诉风险。

高等学校因行使学生处分权而应诉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畴,从行政诉讼法的角度分析高等学校行使学生处分权的应诉风险是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倒逼结果,是维护高等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的需要,是建设现代化法治化校园的的要求。

学校在确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行为的范围时,应当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学校的职权范围。学校的职权是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对学生的行为进行处罚的理由应当是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校的公共秩序,维护学校教育目标的实现。也可以说,学生的行为在危害学校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违背学校对学生的基本要求,尚不构成法律处罚条件的,才有可能受到学校的处罚。理由是学校不是执法机关,对学生的处罚权利不是基于学校维护法律的职责,而是基于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实现教育目标的权利。可以说,由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实现教育目标的权利,派生出学校对严重影响学校公共秩序和教学秩序、严重违背学生基本行为准则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离开了这个理由,学校的处分权利就失去了合法的基础。

二是学生行为的性质。影响学校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可分为三种:犯罪行为,即严重破坏学校的公共秩序和严重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利,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即对学校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或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多数情况下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违反学生本份的行为。在大学生中,出现上述三种行为都是不应当的,必须予以纠正。处罚就是纠正措施的一种,但是,在纠正错误行为中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是“罚过相当”,即处罚的措施应当与过错的程度相当,“重罚轻过”和“轻罚重过”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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