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驻泸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庭及个体营业用房装饰装修业发展迅速,形成巨大市场。但是,由于该行业存在税源小、点多面广、隐蔽分散,施工队伍多为个体经营者,且交易以现金为主,装修户不索取发票等特点,致使税收征管难度大,税收流失严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泸州市家庭居室和个体营业用房装饰装修税收征管试行办法》(泸市府发〔2001〕16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家庭装饰装修管理,减少税收流失,做好委托代征等协税护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家庭装饰装修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税务部门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二、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办法》和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和辅导,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纳税的意识,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三、城市规划建设、房管、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家庭装饰装修税收征管,认真履行协税护税义务。
四、各有关建房单位,应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职工住房的装饰装修情况,并认真做好税收委托代征工作,防止税收流失。
五、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协税护税小组,组织专业人员对家庭装修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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