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案件,指依据相关法规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对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院调解书进行强制执行。
同时也包括在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的执行,以及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的执行。
此外,还包括申请承认并执行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及境外仲裁机构所作裁决等事项。
其相关的缴纳费用标准如下:
1、若无明确的执行金额或者价值数额,依法应向法院支付申请费用50至500元不等;
2、若执行金额或者价值数额不超过10,000元,则应支付50元申请费用;如果超过此数额但低于500,000元,则超出部分按1.5%比例支付申请费用;若超过500,000元且低于1,000,000元,则超出部分按1%的比例支付申请费用;如超过1,000,000元,则超出部分按照0.5%的比例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尚未加入登记的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相应诉讼时,只需依照前述第二款的规定缴纳申请费用即可,无需再另行支付任何案件受理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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