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信托有以下规定:
1、建立业务关系,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债权信托协议,与受托人建立财产信托关系;
2、经营模式,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管理、使用和处置信托资产。为了达到实现或保持财产价值的目的,受托人选择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主要包括:有偿折扣转让、高流动性、可变现性强的财产债务、债转股和债务财产实现。委托人可以提前确定财产信托的使用方向;
3、收费,债权信托收费分为债权保全和资金回收两个阶段。债权保全阶段受托人的管理费按信托资产价值按一定百分比计提,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信托期满后,一次性从信托资产专用账户中扣除或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确认保全金额的方法是:以资产评估的财产或股权价值作为保全金额。资产回收阶段根据债务资产的类别,分别参照动产、房地产、股权投资信托等收费方式收费。
债权信托的类型
债权信托是以管理、处分、催收债权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其委托人为债权拥有者,受托人为信托机构,受益人为债权拥有者或委托人所指定的其他受益人。债权信托通常包括住宅贷款债权信托、人寿保险债权信托及其他类型的债权信托。
住宅贷款债权信托是指专业经营住宅贷款业务的机构或银行,将其拥有的尚未到期的住宅贷款债权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由信托机构向借款人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支付给受益人的一种信托行为。[1]
人寿保险债权信托是以人寿保险金债权为信托财产,由被保险人作为委托人,信托机构为保险金的受领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信托机构受领保险金,并将之交付给委托人所指定受益人,或者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予以管理和运用的信托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八条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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