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前夕,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高小琼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作为一名对农村金融、县域经济、中小企业融资等问题长期关注并深有研究的金融界人士,高小琼代表此次把目光投向了民间借贷这一非正规金融领域,并向记者详细阐述了他的看法。
记者:最近两年,民间借贷作为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正逐渐发展壮大。请您谈一下对民间借贷的认识。
高小琼:据调查,目前江西省民间借贷规模约为1400亿元,占全省信用总量的五分之一,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已成为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获得资金支持的重要渠道,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因素。然而由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缺失,致使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针对民间融资中的借贷特点、作用和问题,应该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为民间借贷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记者:就像您所说的,民间借贷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因素,那么为什么民间借贷还没有被认可?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高小琼:民间借贷在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间借贷活动不规范,带来经济社会的不稳定风险;二是民间借贷未纳入国家统计范围,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三是民间借贷风险无法有效监测,风险防范措施不健全;四是民间借贷操作方式不规范,容易引起债务纠纷;五是有关法律制度的缺失,阻碍了民间借贷的合理合规发展。
正是目前民间借贷制度建设的落后,才使得民间借贷活动长期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无法区分合法与非法,导致投集资双方的权益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有关部门对非法融资活动的打击往往也只能以事后结果下结论,欠缺了最关键的事前预防。因此,只有通过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使双方对自己的行为都能有正确的预期,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作指引,做到事前预防才能在最大程度上趋利避害,才能有效维护经济金融稳定发展。
记者:作为人大代表,您对加快推进《放贷人条例》的立法有什么建议?
高小琼:对《放贷人条例》的建议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明确管理对象的使用范围。建议应明确放贷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成立。我国的放贷人可以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也可以是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想设立成为《条例》所称之放贷人,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未获准成为放贷人的,不得以放贷人名义开展放贷业务。只要不以放贷人名义进行借贷,不论其借贷形式是一对一(一个债权人和一个债务人),或是一对多(一个债权人和多个债务人),均不属应于《条例》所调整和规范的范围。特别是一对多的情况,有可能涉嫌通过非法集资方式或吸收公众存款方式获得资金并提供借款,这种情况应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其次是关于放贷利率上限的规定。目前可以按现有规定暂时设定利率上限,即放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同时建议该利率上限应带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随时调整。第三是加强放贷人管理。除了对特许设立及持牌经营、必要的信息登记、保护借款人利益、防止欺诈和金融犯罪、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税收和会计制度等进行强制性规定外,在明确放贷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建议规定单客户放贷比例、资产负债比例、风险准备计提等内容。
同时,建议适时废止《贷款通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逐步建立,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对外开放日益深入,《贷款通则》的全部条款已逐步被业务创新、司法审判实践所突破,有关规定早已不适应国内金融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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