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是否有审查实质的义务
时间:2023-06-13 10:30:30 3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典当行等仓单受让人对仓单仅有形式审查义务而无实质审查义务。在单纯交付中,典当行等受让人并无义务审查仓单的实际所有权人到底是谁,谁持有仓单,谁就可以被推定为仓单所有权人。

仓单典当的标的物

仓单典当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设立的一种质权。所谓仓单,是指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有价证券。仓单具有以下性质:

第一、仓单是要式证券。要式证券是具备法定格式才能有效,即法律对证券的格式有严格的要求。《民法典》对仓单的格式和记载事项有严格规定,即仓单必须有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记载规定的事项。所以仓单是要式证券。

法律规定的仓单应记载事项是否均为绝对应记载事项,即缺少其中的任何一项是否会造成仓单无效?作者认为《民法典》规定的仓单记载事项,有的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的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对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若欠缺记载,则仓单不发生效力;对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若欠缺记载,则可依《民法典》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仓单是背书证券。背书证券是指可以通过背书方式加以转让的证券。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因此仓单可以通过背书加以转让,为背书证券。

第三、仓单是无因证券。无因证券是指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形成证券的原因为要件,证券的效力与形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的证券。我国多数学者认为,仓单为无因证券。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签发仓单后,仓单持有人无论是否为存货人即可行使提货的权利,而对取得仓单的原因无须承担证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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