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如何共同清偿的问题上,存在着两种特殊情况:
第一种情况:
即一方因赌博或吸毒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众所周知,此类债务并没有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消费中,它更多地体现了一方的不理性支出,因此并不应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故需由实际负债的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另一方可免除此项义务。
但如借出款项的一方已经意识到对方用款的真实目的是进行法律禁止的非法活动,则其与之形成的借贷关系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种情况:
夫妻关系持续期间,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若另一方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此笔债务确实是由负债人独立负责的,则这部分债务同样不应计入夫妻共同债务之中。
夫妻一方在婚姻延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担的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然而,如果债权人能够给出充分的证明确认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受两方共同意愿影响的话,那么此时这部分债务就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考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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