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争取抚养权的证据准备
时间:2023-03-15 16:11:25 32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对应以上条件,女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九个方面准备证据:

(一)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三)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四)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六)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七)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八)8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九)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离婚夫妻争夺孩子抚养权其实是很常见的,从原则上来看,哪一方的条件更好、更优越一些,自然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相对要大一些。而现实中,要是离婚夫妻可以协商约定抚养权归属,就按照双方协商的确定。不然的话,其实到法院,法官也只会在法律规定下,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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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法院在判定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时,会结合子女平时的成长环境,夫妻双方的家庭背景、生活习性等,并非哪方的经济实力好,子女就归谁抚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抚养权总的原则上看,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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