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民事纠纷案件开庭审判中是否当庭宣告裁决结果的问题,需根据诸项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案情的复杂性以及有无存在争议点等。
然而,这项决策并不受到法律明文规则的强制约束,即并未规定离婚案件必须在法庭上立即做出宣判。
作为衡量婚姻是否破裂的重要标准,法院通常会根据相关法定情形,决定判决当事人离婚。
这些法定情形如下所述:
(二)实际施行了家庭暴力行为或对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进行虐待、遗弃;
(三)频繁参与赌博活动、吸食毒品等恶劣嗜好并拒绝改变;
(四)故因感情不合而导致分居达到两年以上期限;
(五)有其他严重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事实情况;
(六)一方作为宣告失踪之人,另一方发起离婚诉讼程序时,理应准许离婚;
(七)在经过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离婚之后,若当事人双方又实行分居生活达满一年后,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原则上也应予以批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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