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审判落槌确认婚姻解除之际,考量的首要和唯一依据便是夫妻之间的感情关系是否已然彻底破裂。
值得被法律承认并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点:
(一)涉嫌重婚或者有配偶却仍然违背道德与他人保持同居状态;
(二)对家庭成员,尤其是配偶进行肢体或者精神上的虐待,甚至遗弃他们;
(三)存在频繁且难以戒除的赌博、吸食毒品等恶劣嗜好;
(四)因为感情纠纷而长期处于分居状态,至少两年以上;
以及(五)其他可能导致夫妻间感情出现重大裂痕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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