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拆;(2)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强拆;(三)依照行政执法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有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的规定执行。”(四)对违法占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决定征收补偿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除上述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强拆房屋。
全文26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