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各级发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将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限额适当调低。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施工许可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上或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投资建设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指在建和续建各单项工程累计的总造价,下同),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及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下或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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