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三审,备受瞩目的《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终于颁布实施了。市人大常委会今天通过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发布公告称,《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9月23日通过,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在这部法规颁布实施之际,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内司法工委副主任刘曙光。刘曙光表示,这部法规解决了国务院和广东省法律条例没有解决好的两个问题,即法律援助范围受不受限制的问题和夹心阶层要不要援助的问题,可谓是本条例的两大创新之处。
刘曙光说,现在,很多受害人遇到纠纷不找法官,而是上访找领导,一个很大的原因是经济困难,还有就是不懂法律知识。而深圳颁布实施的这个法律援助条例,降低了法律援助的门槛,从而鼓励和引导、扶持更多的人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端,进一步保障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两大创新
1
取消法律援助范围限制:让更多困难群众免费打官司
在发达国家,法律援助是一个很成熟的制度,在我国则刚刚起步。刘曙光指出,国务院颁发的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颁发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作用和功能都有局限,主要是案件受理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只限定于六七类案件能够获得法律援助。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初审的稿中,就明确提出了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设想。在条例三审中,这一条没有任何异议,最终基本取消了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限制。除因姓名权等发生争议的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援助的情形之外,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等条件的公民均可申请法律援助。
该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符合本市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的;申请事项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都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无偿法律援助。
刘曙光特别指出,在国家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中,经济困难标准规定较低,不符合深圳实际,因此,《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经济困难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目前深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特区内1000元,特区外900元,比内地一般城市都要高。这就意味着,在深圳有更多的经济困难者可以申请无偿法律援助,所有困难群体的法律争端都可受理,如婚姻、继承、交通事故赔偿、邻里关系纠纷等民事案件,都可获得法律援助。
这对受援人来说是一个好消息。刘曙光说,只要是经济困难者,都可轻松打官司。
还有一个好消息,受援人不受户籍限制,所有在深工作的人,只要官司在深圳打,都可申请援助。
2
辅助性法律援助制度:夹心层不再愁打官司
在2008年4月的深圳两会期间,夹心层打不起官司的现象受到人大代表关注。
所谓夹心层,是指那些收入高于经济困难标准但仍然没有能力或者暂时无法支付法律服务费的一类人群。
刘曙光指出,具体在深圳来说,夹心层就是指那些月收入只比1000元(或900元)略高那么一点的人群,他们其实也很困难,其实也打不起官司。这些人要不要援助,在国家和广东省的法律援助条例里均没有规定。
深圳决定援助夹心层。《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借鉴香港经验创设了辅助性法律援助制度。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家庭经济状况高于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但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水平,争议标的不低于人民币三万元的,可申请辅助性法律援助。此外,申请事项为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权益的,也可申请辅助性法律援助。
辅助性法律援助不是完全免费的,而是事后按收益收费。刘曙光介绍说,现在请律师打官司,起点收费就是5000元,这一道门槛就难住了许多夹心层,现在申请辅助性法律援助,只需交600元受理费即可;受援人通过辅助性法律援助获得收益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所获净收益总额的8%;调解、和解结案的,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所获净收益总额的5%。
这笔收费将纳入辅助性法律援助资金专户,积累下来滚动发展,用于今后同类案件受援服务,而请律师办案的3000元津贴,则是政府贴出的。刘曙光说,辅助性法律援助,也是政府为弱势群体提供的一大保障。
一大亮点
所有律师入名册:法律援助不得含糊
在法律援助上,还存在一些操作程序方面的问题:怎样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高质量地完成服务?律师不收费,如何保证他尽心尽力地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这些问题都在《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中考虑到了。
保障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建立了法律援助人员的名册制度。刘曙光说。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援助实际需要,编制本市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建立相关信息档案。列入名册的人员包括所有在本市注册的执业律师。这个名册是向社会公布的。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法律援助机构从名册中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案。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监督结果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情况,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质量进行评估,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事项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这就从制度上加大了法律援助的保障力度,提高了法律援助的实施质量。刘曙光表示。
此外,为了使相关部门协调支持法律援助,《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市、区成立法律援助协调指导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本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有了司法、公安、劳动等行政部门和法院、检察院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律师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统一协调指导,原来司法行政部门一直感到头痛的部门协调问题,终于可以解决了,法律援助工作运转更顺畅了。刘曙光说。
现状调查
相当多人受困
法律援助门槛
本报记者蔡志军报道在《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颁布之际,记者来到深圳市法律援助处采访得知,目前,相当一部分经济困难的人群遭遇法律援助门槛问题,得不到法律援助,令人遗憾。新施行的《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则及时解难,让更多困难群众可以轻松打上官司。
深圳是我国第一个颁布法律援助条例的城市,从1997年市政府颁布《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至今,全市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超过36000起,受援人超过17000人。
但是,随着深圳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援助法规规定,相当一部分在深圳的经济困难人群无法享受到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在市法律援助处值班室,值班律师告诉记者,每天现场接待当事人有50~60人之多,但是符合援助标准的不到10人,只有7~8人。而电话咨询的更多,到现场咨询的已经是初步筛选过的。
市法律援助处负责人表示,能够获得援助的人群比例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援助门槛过高。内地的法律援助标准大多采取低保水平,而深圳的低保水平较高,深圳市的法律援助条件已经是全国最低的了,但是还是有许多人过不了这道门槛。还有很多经济困难者,收入水平其实也就比低保水平略高,打官司也有困难。不过,从现在起,新颁布施行的《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解决了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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